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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税2015年9月咨询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15-10-26 点击数:2365

一、问:房地产企业的样板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问:企业在2014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2015年1月份发放,能够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以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企业在企业在2014年12月预提的工资、薪金在1月份发放,可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规定扣除。

三、问: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优惠范围与执行时间?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问:在报社任职的记者在本报刊上发表文章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问:企业直接将慰问资金捐赠给村里的五保户,是否能以签名的花名册入账并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第五条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发生的该笔捐赠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签名的花名册也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六、问:个人以获奖方式取得的房屋权属是否缴纳契税?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七、问:哪些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是指一年期及其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及其以上的健康保险。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一年期及其以上,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其以上。 

八、问: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是否每年都要提出复审申请?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因此,非营利组织只需在免税资格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不需每年都提出复审申请。

九、问:我公司从事农家乐经营采摘、观光的农用地,是否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问: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的收入,应该在何处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否由我们自己选择纳税地?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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