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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国税自4月1日起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制

发布时间:2015-04-29 点击数:1841

2015年4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精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实行登记制,今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只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据了解,本次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认定制改为登记制,将给纳税人带来三大便利。一是取消实地查验环节,进一步缩减办理环节。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原规定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环节,有效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取消审批时限,进一步缩短办税时间。实行登记制后,取消了原规定中的20日的认定审批时限,大幅提高办税效率。三是实现当场办理,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凡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待符合要求后及时受理。对纳税人而言,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将从此告别“漫长”的审批流程,纳税人可能只要跑一趟办税服务厅几分钟时间立等可取,办理的便捷性不言而喻。

自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来,福建省国税机关始终坚持“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税收服务理念,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权力“瘦身”,简化并优化办税流程,创新纳税服务方式,确保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实到位,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环境,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目前,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认定制改为登记制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基本到位,我省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4月1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登记手续,资格生效之日起,就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将按适用税率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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